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及时、准确、真实反映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县行政复议、应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的组织、协调、落实及上报工作,于每年度7月5日及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我县各职能业务部门必须于每年度6月30日及12月30日前将本部门涉及行政复议、应诉的统计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所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严禁虚报、瞒报、拒报、迟报,部门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统计情况及数据。
第四条 我县各职能业务部门不得拒绝、延误、擅自更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追究具体工作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