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及省、市文件的规定,决定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二条 备案范围
(一)决定为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
(二)决定维持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四)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案件;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调整的;
(八)具体行政行为在本区域社会影响重大的。
(九)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决定。
第三条 接受备案机关
(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达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条 备案内容
(一)该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该案被申请人的答复书;
(三)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 第三人意见书。
第五条 备案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规定上报备案。
第六条 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上报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是否显失公正。
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属于受案范围、决定显失公正的,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建议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重新处理;坚持不改的,应当撤销其错误的复议决定。
第七条 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所属备案机关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定期分析并通报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情况。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备案;对县政府部门报备案的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