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根据本办工作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部门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运用于全县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案时限:

    (一)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依法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在2日内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六条 经批准延期的,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理由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法定的特殊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的时限内。



    第八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应亲自督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未能办结的;

    (二)不按规定给当事人答复的;

    (三)超过办结的时限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当事人的。



    第十条 限时办结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办目标管理,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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