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发挥行政复议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体现行政复议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案件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的下列案件应经集体讨论:
(一)拟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变更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三)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依法应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五)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一般由案件承办人提议,由法制办主要领导决定。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0日内进行。
第五条 集体讨论会由法制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复议应诉人员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根据案情,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与所讨论案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由法制办主要领导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先介绍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等,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及理由。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讨论后由主要领导对集体讨论情况作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应做记录,记录由案件协办人负责制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交案件承办人附卷存档。
第九条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拟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条 对集体讨论不能确定案件结论性意见的,由法制办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作汇报或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外传会议内容。会议记录不属于案件当事人的查阅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