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第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由复议机构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三条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进行质证。

    根据申请人、第三人提出的质证要求,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质证。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复议时发现主要证据缺失的,均撤销原处理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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