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指南
大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大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依法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服的;
  (四)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
  (五)其他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三、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县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烟草专卖局、人民银行大竹县支行等中央、省属驻竹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为60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复议权或者期限的,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需提交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据材料。
  六、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六)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七、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机构:大竹县司法局
  办公地址:大竹县滨河北路777号
  邮政编码:635100  办公电话:0818-6211639
大竹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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